阿克苏机场开展“劳动创造美,弘扬工匠精神”主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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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另類選擇黨的崛起讓人憂心。

研究︰譚少薇 整理︰陳凱欣 杜爾加女神以武士形象出現,她身穿紅衣、眼神銳利、騎在獅子或老虎身上、十隻手各持不同武器、腳踏被她打敗的惡魔水牛。在香港,信眾為尊重本地法律,會先把神像清理乾淨,並收藏起來待來年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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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香港如果在室內舉辦,往往因場地限制,信眾只好改用電燈泡和電香燭。杜爾加女神節──流變中的西孟加拉邦節慶。此時此刻,信眾集體恢復了對杜爾加女神節的認知,就像重新找到自己的歸屬。雖然遠離故鄉,在港定居的西孟加拉邦人却很重視保存杜爾加女神節的傳統習俗精華——神像是專門向印度的師傅訂制並運送來港,而主持儀式的祭司也是專程從印度請來。香港:麥穗出版有限公司。

對居港西孟加拉邦人來說,杜爾加女神節不但是宗教節日,更是一個多功能的社區活動,使同鄉團結起來。在印度西孟加拉邦,杜爾加女神節是最為重要的宗教節日。文:王筠銨 吵架五祕訣 對凡事講求效率的理科夫妻來說,吵架浪費時間又傷身,倒不如各自躺在沙發上滑手機放鬆。

不管怎麼吵都不可以影響到作息,餓著肚子生悶氣是最下等的方式了,所以我們大部分和好的第一句話都是「晚餐要吃什麼?」都能一起吃飯了還吵個毛啊? 吵架要找空曠隱密的地方才能吵個過癮,尤其不能在小孩面前大聲吼叫,不是怕小孩心裡的陰影面積有多大,而是她們會一逮到機會就大肆宣揚,對阿公阿嬤、幼稚園老師、娃娃車司機叔叔、小吃攤阿姨等等等等,只要有人和她們攀談,就會莫名其妙爆料爸爸媽媽昨天吵架之類的。吵架不可以亂摔東西,一時興起就會丟得忘我,最後互丟很容易變成互毆,只要一被打過,這愛情就真的回不去了。吵架不提對方父母家人,不可以說他們壞話,沒有人聽到自己原生家庭被否定還得意洋洋的,吵架可以傷人但不能傷心。當然過程中吵吵鬧鬧一定少不了,因此必須要切記「吵架五秘訣」——不輕易離婚、不批評原生家庭、不動手動腳、不影響作息、不在孩子面前吵,基本上這碗湯就不會難喝到哪裡去啦。

原以為結婚後會變得老腫癡肥已經夠糟的了,沒想到還要跟一樣老腫癡肥的對方吵架,而且提不起興致用古人流傳的方式解毒,只想自己癱在沙發上追劇配零食就好,婚姻走到這裡莫不是已經達到終點可以揮手說拜拜了吧? 但「腦公」與我的吵架次數少到很好數出來,在一起9年加上兩個容易引爆夫妻危機的小孩出生也不過才吵架個十幾次吧,吵架幾乎可以算得上是我倆的年度盛會值得紀念。大家都知道生了小孩後連想去趟電影院約會都難,哪裡來的倆人時間讓我們無後顧之憂地吵架,不如趕快把握機會看電影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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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跳到結婚後有小孩的生活,吵嘴只是鍛練嘴部肌肉的夫妻日常對話而已,某天不被頂一下嘴還感覺不到「腦公」仍有鼻息是個活人Q2:香港政府把陳同佳「送過來」的方式,出了什麼問題? 除了誰可以審理陳同佳,另一個問題還有,港府把陳同佳「送來台灣」的方式很特別。兩岸政策協會秘書長王智盛投書《蘋果日報》指出,根據有關條約的規定,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包括,罪犯國籍所屬國、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受害國。由於台港間未簽署引渡協議、缺乏司法互助機制,無法引渡陳同佳到台接受調查。

最終,香港法院僅以盜竊及處理贓物罪(陳同佳盜刷潘曉穎的卡、使用她的物品),判處陳同佳29個月有期徒刑,且由於認罪獲減刑,陳同佳可望在本月23日出獄。但王智盛表示,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實務操作上中,只有「正式引渡」和「事實引渡」等兩種樣態。但是,在國際實務上,「事實引渡」的程序應該是,台灣向香港要求引渡陳同佳,香港政府會先要求台灣方面提供相關資料,由香港法院進行審理,然後才決定要不要以事實引渡方式處置。據港媒報導,在陳同佳服刑期間,香港建制派政黨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與身兼北京巿政協委員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牧師管浩鳴多次前往獄中勸說,希望他刑滿出獄後,赴台灣投案。

香港特區政府20日的聲明表示,台方早於去年12月3日已向疑犯發出通緝令。而嫌犯這次是「自願自首」,港府表示呼籲台方應按「一般自願自首」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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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表示,加上台方於去年12月3日就向嫌犯發出通緝令,香港政府基於此,才向台灣轉達嫌犯自首意願。前者指兩國之間基於彼此的「引渡條約」引渡嫌犯,後者則是指,沒有引渡條約的狀況下,各國之間基於國際睦誼(comity)或互惠(reciprocity)行為,會以個案的形式,改採其他手段(最常見的就是透過該國的移民署遣返嫌犯),協助有引渡需求國的國家。

總結而言,台灣法務部認為,香港檢警曾懷疑陳同佳在香港就「預謀犯案」,如果罪行一部分發生在香港,香港管轄此類犯罪,仍符合香港的「屬地原則」。香港特區政府18日聲明強調,香港律政司證據不足,無法控告陳同佳在台灣涉嫌殺人,因此對於陳同佳在台灣涉嫌的罪行,香港法庭並無管轄權。法務部官員指出,依香港現行刑法,雖以「屬地原則」為基礎,但有很多跨境犯罪行為,如果罪行一部分發生在香港,其他部分發生在香港境外,香港法律管轄此類犯罪,仍符合屬地原則。但直至21日為止,我國陸委會都認為港府「政治操作」、法務部則以「港府有權審理」為由,「拒收」陳同佳,前總統馬英九、高雄市長韓國瑜都對此發表看法,引起討論。但香港政府認為,香港檢警取得的證據不足以控告陳同佳預謀犯案或殺人,王智盛也認為在香港法制尚不承認所謂的「境外罪案」的狀況下,台灣應是唯一可以審理陳同佳案的法域。《中央社》報導,邱垂正則回應指,如果陳同佳逃亡、串證、湮滅證據等,港府須負全責。

(2019年10月23日|更新:李修慧。法務部也表示,以香港現行法律為例,「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官方機密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等,均有類似域外管轄的規定。

由於台港之間並無任何刑事司法互助或引渡協議,因此若要來台受審,只能採取「事實引渡」的方式。《中央社》報導,對此,台灣法務部19日則指出,去年6月間,香港就向台灣表示,香港檢警等機關在調查陳同佳是否在香港就「預謀犯案」。

但王智盛進一步指出,因為香港法制尚不承認所謂的「境外罪案」,因此若依當前沒有任何修訂的台港相關法制,目前台灣應是唯一可以審理陳同佳案的法域。而香港目前沒有法律容許移送嫌犯到台灣,也沒有法律與台進行刑事司法協作。

若以陳同佳案來看,陳同佳本身是香港籍、受害人潘曉穎也是香港籍,但犯罪行為發生地在台灣,因此台、港都具有本案的司法管轄權。陳同佳案也成為香港政府2月推行「引渡條例」的理由,並間接引發從6月延燒至今的「反送中運動」。因此,法務部重申,香港並非沒有管轄權,港方應積極追訴陳同佳涉犯殺人罪。」 對此,香港政府23日凌晨發新聞稿拒絕,港府表示,台方派人將出獄後的陳同佳押解到台灣,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

陸委會致函港府,將派員到港押解陳同佳:香港不辦,我們來辦 (以下內容刊登於2019年10月21日) 香港人陳同佳來台灣殺害同行的香港籍女友潘曉穎後,逃回香港,香港政府18日表示,陳同佳願意就涉嫌殺人案到台灣投案。對此,香港特區政府20日則發布聲明表示,香港律政司已全面考慮所有調查及證據,確認港府沒有足夠證據控告他企圖謀殺或所謂蓄意計劃殺人罪。

核稿:楊士範) 港女命案凶嫌陳同佳今(23)日將出獄,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於22日下午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召開聯合記者會,指出此案台港都有管轄權,基於審理便利性,應由港府優先審理,不過截至21日,港方都表示無意受理,對我方所提建立台港司法互助機制的建議也未有正面回應。並表示,陳同佳出獄後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對他施加任何強制措施

但王智盛表示,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實務操作上中,只有「正式引渡」和「事實引渡」等兩種樣態。但直至21日為止,我國陸委會都認為港府「政治操作」、法務部則以「港府有權審理」為由,「拒收」陳同佳,前總統馬英九、高雄市長韓國瑜都對此發表看法,引起討論。

香港特區政府20日的聲明表示,台方早於去年12月3日已向疑犯發出通緝令。Q2:香港政府把陳同佳「送過來」的方式,出了什麼問題? 除了誰可以審理陳同佳,另一個問題還有,港府把陳同佳「送來台灣」的方式很特別。而香港目前沒有法律容許移送嫌犯到台灣,也沒有法律與台進行刑事司法協作。由於台港之間並無任何刑事司法互助或引渡協議,因此若要來台受審,只能採取「事實引渡」的方式。

因此,法務部重申,香港並非沒有管轄權,港方應積極追訴陳同佳涉犯殺人罪。兩岸政策協會秘書長王智盛投書《蘋果日報》指出,根據有關條約的規定,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包括,罪犯國籍所屬國、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受害國。

但王智盛進一步指出,因為香港法制尚不承認所謂的「境外罪案」,因此若依當前沒有任何修訂的台港相關法制,目前台灣應是唯一可以審理陳同佳案的法域。法務部官員指出,依香港現行刑法,雖以「屬地原則」為基礎,但有很多跨境犯罪行為,如果罪行一部分發生在香港,其他部分發生在香港境外,香港法律管轄此類犯罪,仍符合屬地原則。

但是,在國際實務上,「事實引渡」的程序應該是,台灣向香港要求引渡陳同佳,香港政府會先要求台灣方面提供相關資料,由香港法院進行審理,然後才決定要不要以事實引渡方式處置。」 對此,香港政府23日凌晨發新聞稿拒絕,港府表示,台方派人將出獄後的陳同佳押解到台灣,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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